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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环资[2011]136号
【颁布时间】 2011-11-25
【实施时间】 2011-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3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入库机构可以兼有多个专业类别。

  第八条  [入库申报]

  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受理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的入库申请,定期组织自愿申报。申报通知提前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网站上公告。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在申报入库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或国家和本市节能服务相关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

  (四)节能评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技术负责人从事节能评估咨询相关业务的工作简历;

  (五)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参与相关节能评估相关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节能评估相关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入库受理与审核]

  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报材料组织进行审核,提出入库机构名单,经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化委审定后予以入库管理。

  入库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名单通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证书发放]

  经公布入库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由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颁发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入库证书,证书有效期为2年。

  第十一条  [升级与变更]

  取得乙级入库证书2年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办理入库升级至甲级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的手续,并按规定取得新的入库证书。

  入库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等发生变更或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入库机构应当自发生变更、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监管与处罚]

  项目单位自主选择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如发生各类争议和纠纷,按双方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入库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撤销入库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入库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项目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泄露项目单位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四)经核实,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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