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经信推进[2011]570号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两化”融合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两化”融合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经信推进〔2011〕57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信息化办,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工业局),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治区各行业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积极推进我区两化融合工作,现将《自治区“两化”融合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两化融合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12月中旬报我委信息化推进处。

  

  联系人:曹 雷电话:0991-4595783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自治区“两化”融合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自治区“两化”融合示范工程启动以来,按照委党组的安排和部署,在相关处室、各行办、各地经济与信息主管部门的积极努力和推进下,两化融合逐步成为各地经信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抓手。两年来,信息技术在各类企业的总体应用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有效地支撑和推进了我区新型工业化进程,“两化”融合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促进我区“两化”深度融合,加快自治区“两化”融合示范工程建设,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

  

  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主要目标:一是继续开展“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二是开展自治区“两化”融合试验区建设;三是推进电子政务;四是大力推进社会、各个领域的信息化;五是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培育工程”;六是开展物联网应用试点;七是推进新疆软件园建设;八是推进新疆云计算产业发展;九是推动电子新材料、光伏新能源产业基地建设。

  

  二、总体工作思路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围绕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以转变发展方式、加速推进我区新型工业化为重点,发挥各方力量,大力推进“两化”融合示范工程。

  

  “两化”融合示范工程主要是以企业为主体,政府积极引导,以生产自动化、管理网络化、商务电子化为着眼点,着重解决我区经济领域存在的生产装备落后、管理粗放、市场信息不畅、产品技术(信息技术)含量低、市场交易成本高等问题,加快企业生产、管理、商务方式的转变。同时努力推进社会各领域信息化,支持发展云计算、物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利用我区优势资源,积极加快电子新材料、光伏新能源产业基地建设。

  

  三、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

  

  1、继续开展“两化”融合企业试点示范工作。

  

  2012年,拟新增60家“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其中,石化、机电、建材、轻工、纺织等行办各遴选、推荐4至6家企业,各地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遴选、推荐3至5家企业。所遴选企业作为我委“两化”融合工作的重点企业将予以跟踪、服务、支持。

  

  (信息化推进处负责、各地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行办配合)

  

  信息中心完成100家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工作,并做好企业培育、跟踪、服务,做好统计、汇总工作。(信息中心负责)

  

  信息化推进处负责“两化”融合企业试点示范工作的统筹、协调。进行工作部署、检查督促、情况汇总、经验总结及推广工作;(信息化推进处负责)

  

  2、开展机电、轻工行业的“两化”融合指标评估工作。

  

  由机电、轻工行办牵头,信息化推进处协调相关“两化”融合支撑单位配合,分别对轻工及纺织行业的各10家骨干企业开展“两化”融合指标评估的试点工作。

  

  (轻工和纺织行办负责)

  

  3、做好“两化”融合的培训工作。

  

  组织国内及自治区信息化方面的专家和学者,深入到5至7个地州(市),各举办1期“两化”融合培训班,对各地州、县市经济和信息化系统领导及企业“一把手”进行信息化培训。

  

  (信息化推进处负责,信息中心、培训中心配合)

  

  (二)开展自治区“两化”融合试验区工作

  

  结合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继续开展自治区级“两化”融合试验区的创建工作,按照产业聚集度高、信息技术应用较好的要求,2012年培育完成2-3家自治区级“两化”融合试验区。(信息化推进处负责,园区处配合)

  

  (三)继续推进电子政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