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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依法规范许可程序,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准入门槛,市安全监管局结合天津市实际,编制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 系 人:杨 昭 联系电话:28208722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管工作,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冶金、轻工等非化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医院、学校等非企业性质的除外)应当按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需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空气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在空气化工产品使用单位现场租用场地,建设远程自动控制的生产装置或者储存设施,生产空气化工产品或者储存液态、压缩的空气化工产品;通过工业管道向使用单位提供空气化工产品的无人值守生产和供应模式的; (二)在气体充装过程中不使用汽化装置,也没有物质形态变化的。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述规定以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救援人员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提供达标证书复制件。 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对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市行政许可大厅安全监管局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接收申请材料时,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并登记,当场填写《申请材料登记表》(见附件),由报送和接收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 (二)接收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