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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发改能源[201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3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发改能源[2011]154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浦东新区、徐汇区、长宁区、宝山区、闵行区、金山区、奉贤区、青浦区、崇明县人民政府,上海机场集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石油天然气管道作为能源运输的动脉,其保护工作直接涉及本市能源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管道运行安全至关重要,管道保护意义重大。2011年9月21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本市贯彻执行工作。11月21日,国家联合检查组来沪检查《管道保护法》实施情况。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和国家检查组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落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研究建立全市管道保护联合工作机制

  

  为统筹协调全市管道保护工作,按照分工明确、落实责任的要求,拟建立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为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浦东新区、徐汇、长宁、宝山、闵行、金山、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政府,以及上海机场集团等部门、区县、单位作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处理全市管道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办公室拟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请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抓紧确定组成人员,于2011年12月7日前将人员名单提交市发展改革委汇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调整确定部分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依据《管道保护法》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结合区县能源管理、建设管理职能设置的实际情况,为便于市、区县管道保护工作衔接、提高效率,原则上确定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建设交通委作为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请浦东新区政府据此抓紧确定本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请长宁、奉贤区政府对本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予以调整。

  

  主管部门负责人由该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请宝山区作相应调整。

  

  其他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联系人等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以上涉及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确定、调整及联络信息变动情况,务请于2011年12月7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各有关区县政府应加强本区县管道主管部门人员配备和执法能力建设,督促主管部门积极主动联系、服务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加强组织协调,做好宣传工作,依法切实履行管道保护职责。

  

  特此通知。

  

  联系人:邵君、孔庆芳电话:23119516、23119579

  

  传真:63584462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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