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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1]10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9
【实施时间】 2011-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3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11〕1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顺利实施,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运行机制和服务方式,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8号)、《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1〕1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作为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和重点来抓,着力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健全完善激励机制和科学合理的补偿方式,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公益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维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切实做到方便群众就医、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坚持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坚持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符合各地实际的激励机制;坚持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合理补偿方式。

  

  二、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一)合理核定编制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等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各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合理设置、总量控制、集中管理、动态调整、统一调配”的原则,充分考虑服务人口、地域特点、人员现状和发展趋势等因素,按照省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量,会同卫生部门分配下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是其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拨财政补助经费的依据。

  

  (二)公开选聘负责人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全系统公开选拔、单位内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等方式,选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中心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原则上应具有医药卫生类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一般乡镇卫生院院长原则上应具有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院长(主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聘期一般3年,连续聘任不超过3个聘期,实行聘期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区、县(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制定高于本标准的选聘办法。

  

  (三)科学设置岗位

  

  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86号)要求,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以编制数为基数,科学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岗位总量的9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岗位总量的80%;公共卫生服务岗位设置应与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相适应;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

  

  (四)推行全员聘用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定编不到人的办法,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公开招聘所需人员,要按照岗位设置方案,采取考试、考核、民主测评等方式,统一组织全员竞聘上岗,并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全员合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所聘岗位,确定上岗人员的岗位绩效工资,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彻底破除“大锅饭”和“铁饭碗”。

  

  (五)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各区、县(市)要周密、细致、稳妥地做好落聘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预见和防范,拿出相应预案,维护卫生系统和谐稳定。对落聘的正式职工,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系统内调剂、提前退休、学习深造、自谋职业等方式分流安置或推荐到村卫生室聘用;对落聘的非正式职工,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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