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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坚持依法征兵,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依法征兵工作。要继续对征兵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征兵责任体系,逐级抓落实。要严格责任追究,完不成征兵或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及负责人,不得参与“双拥模范城”、“党管武装好书记”、“先进师(团)级单位”等评选表彰活动,性质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拒绝、逃避服兵役的公民进行严肃处理。要继续加强征兵廉政建设,将其纳入反腐倡廉工作体系,切实纠正征兵工作中存在的不良风气,坚决依法查处在征兵工作中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弄虚作假、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征兵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