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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建质监字[20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11-17
【实施时间】 2011-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3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2011年度省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2011年度省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的通知

  (鲁建质监字〔2011〕3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建管局(处):

  

  为提高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全面落实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各项措施,促进精品工程建设,发挥典型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把全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引向深入。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决定开展省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2010年6月18日以后开工建设,现正组织竣工验收或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使用的单体住宅工程,工程建筑面积不少于(含)5000平方米。

  

  二、推荐条件

  

  (一)已通过各设区市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认定或被评为市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

  

  (二)工程报建手续齐全,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三)严格执行《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措施》,有效控制了“四类十二项”省列质量通病,治理效果显著;

  

  (四)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且未在省、市各项工程质量检查中受到过通报批评或处罚;

  

  (五)施工过程、使用阶段未发生质量投诉情况;

  

  (六)按照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评分总分表》要求,市监督机构检查考核综合得分率不低于87%。

  

  三、申报材料

  

  (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填写的《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由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完成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评分表》(见附件2中评分表二);

  

  (三)市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批准文件;

  

  (四)《省住宅工程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

  

  (五)申报省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的治理情况汇报材料;

  

  (六)分户验收汇总文件和设立永久性标牌照片;

  

  (七)已入住住户回访征求意见表和未入住住户物业单位意见表(各地自行确定);

  

  (八)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四、推荐标准

  

  (一)评分标准

  

  1、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2006)检查住宅工程施工质量(含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情况,《住宅工程施工质量分项检查评分表》(见附件2中评分表一),满分100分,占总得分的20%;

  

  2、按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评分表》(见附件2中评分表二)考核工程项目对省有关规定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满分100分,占总得分的80%;

  

  3、推荐参评省通病治理示范工程,综合得分应达到87分(含87分)以上。

  

  (二)推荐名额分配

  

  1、省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从市级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

  

  2、各设区市监督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11年度示范工程的认定评选工作,尽快确定一批市级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按推荐名额(见附件4)择优推荐省通病治理示范工程。

  

  (三)省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申报情况对推荐工程组织复查。

  

  (四)推荐评选省通病治理示范工程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和获奖资格。

  

  1、将工程整体违法转包、分包,或将主体工程转包的项目;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工程;

  

  2、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

  

  3、经过加固补强的工程;

  

  4、粗装修住宅工程;

  

  5、在申报、评审、公示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属实的工程。

  

  五、表彰奖励

  

  经复查合格的省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将颁发荣誉证书进行表彰,并优先推荐泰山杯、国优、鲁班奖等奖项。

  

  各地市要表彰奖励本市评选的市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抓好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六、工作要求

  

  (一)本次推荐评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全体参加推荐评选人员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积极配合,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圆满完成推荐评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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