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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综[2011]57号
【颁布时间】 2011-11-16
【实施时间】 2011-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3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哈尔滨市关于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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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用软件著作权出质的,应出具省级以上部门颁发的证书。

  

  (五)用商标专用权设质的,必须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一件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出质人为该商标的全体共有人。出质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

  

  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办程序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报工作由市工信委牵头组织实施。市工信委和市科技局联合下发年度批次申报通知,组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申报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

  

  (一)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情况、贷款项目、贷款期限、拟质押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等内容。

  

  (二)主体资格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须出具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由市科技部门负责。市专利管理部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商标管理部门负责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拟出质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贷款担保调查。担保中心和哈尔滨银行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的前期尽职调查。

  

  (四)知识产权评估。担保中心委托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对尽职调查合格的企业出具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

  

  (五)评审发放贷款。担保中心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向哈尔滨银行出具同意担保函。哈尔滨银行审贷通过后,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八、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手续办理及贷后管理

  

  (一)经担保中心和哈尔滨银行审核通过的项目,由担保中心、贷款企业与哈尔滨银行签订相关借款和质押合同。贷款企业到国家相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后,担保中心与哈尔滨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并向哈尔滨银行出具放款通知,哈尔滨银行办理放款。

  

  (二)担保中心作为贷后管理的牵头单位,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监督贷款资金用途,持续关注贷款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被质押知识产权的市场变化情况及变现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要定期检查贷款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督促贷款企业维护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要及时将质押担保贷款的笔数、金额、期限以及违约等有关情况按季度报送市工信委和市科技局等相关单位。

  

  九、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逾期及代偿管理

  

  (一)如贷款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偿还全部本息,哈尔滨银行向担保中心发出代偿通知书。担保中心将贷款企业的代偿情况报送市工信委和市科技局等相关单位备案,向哈尔滨银行出具同意代偿函。哈尔滨银行收到同意代偿函后,在风险补偿金账户中扣划代偿额的60%,在担保中心一般保证金账户中扣划代偿额的40%。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追偿和处置。担保中心对已代偿的贷款项目,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应依法积极采取措施追偿或处置质押知识产权。

  

  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哈高新区管委会、哈经开区管委会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的定期检查和使用监督。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提高为企业服务工作效率,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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