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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1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3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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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规范土地出让地价管理。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应当遵循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原则,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国家产业政策、产业辐射带动功能和土地市场变化等情况,经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对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产业、总部经济和城市综合体等特定项目用地实行优惠供地政策的,须经市或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批准,可以按照基准地价政策确定出让底价,但必须严格产业准入标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坚持“公开出让、公平竞争、体现公正”的原则。容积率大于1的除工业用地外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价格必须以楼面地价表示。

  

  二、积极盘活城市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六)充分激活低效利用土地。各县(市)区(开发园区)要从激活零星、低效利用土地入手,研究制定低效和闲置厂房盘活利用的具体政策,促使企业不断加大技改投入,提高单位建设用地产出效益。对低效利用、闲置厂房的土地,实行严格的批后监管制度,采取政府收回、收购储备等措施进行有效激活,促使企业通过自主改造、加大技改投入、兼并重组等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要提高低效、闲置的经营性产业用地税负成本,激活低效利用土地。对闲置的经营性用地,必须足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得减免。工业、仓储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且满足相关规范、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压缩绿化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或在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七)规范产业用地交易管理。各地要规范产业用地一级和二级市场交易行为,促使以优惠政策获得的产业用地在政府引导下的有序转让。产业用地出让时,要明确转让限制条款,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实施产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一项前置条件和出让合同的附件。开发园区规划范围内产业用地转让的,受让人必须符合开发园区产业功能规划和产业准入条件。出让时可约定政府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为第一收购人。

  

  (八)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影响城市景观、消防和生态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建筑高度,提升城市品位和档次。国家级、省级开发园区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要比省定标准提高25%以上,容积率提高0.2个系数以上,努力提高单位建设用地利用效率。统筹谋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规划部门要明确建设项目开发利用要求,整体考虑交通、人防、城市公共设施、消防等功能布局。对利用地下空间进行经营性综合开发和利用的,其容积率按《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计算,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构)筑物所有权的权属登记,颁发相应权证,并在产权证中注明“地下空间”。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相邻零星国有建设用地、难以成为独立宗地开发建设、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不具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的,经市或县(市)区政府同意,允许按市场评估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签订补充合同,合并办理土地登记。

  

  (九)完善住宅用地出让方式。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城镇住宅建设规划,合理安排住宅用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满足保障性住宅用地需求。要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严格把握住宅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节奏和时序,主动采取“限定房价或地价”、“限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土地利用综合条件最佳者中标”等方式出让住宅用地。为保证政策性住宅用地及时开发利用,各地应在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条件、不得违规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依法追究违约责任、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相关内容,从而进一步发挥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三、积极盘活农村存量土地,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和农村土地整治。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抓紧修订完善城镇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深入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坚持存量建设用地复垦与盘活并重、建设用地增量与减量挂钩。农村土地整治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做好项目设计、申报工作,统筹安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等用地规模和布局。对农村产业用地布局,必须按照农村资源优势优先、统筹规划的原则,发展当地优势产业。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 号)要求,对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后的土地,优先复垦为耕地。增减挂钩试点要通过项目管理手段对所获土地指标置换收益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改善农村农民生产生活。要尊重农民意愿,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防止违法强征强拆等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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