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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电[2011]94号
【颁布时间】 2011-11-08
【实施时间】 2011-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3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减排工作任务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减排工作任务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1〕94号 2011年11月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确保完成2011年减排工作任务,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为“十二五”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环境容量,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减排形势,统一思想认识

  “十二五”期间,国家继续把减排工作作为一项约束性指标进行部署,并且在“十一五”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两项减排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氮氧化物和氨氮指标。国家下达给我区的“十二五”减排任务是: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到2015年分别比2010年削减6.7%、9.7%、3.8%、5.8%。2011年我区减排任务是: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要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的20%,氮氧化物和氨氮要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的15%。这与“十一五”相比,增加了减排指标、拓展了减排领域、强化了减排责任,减排工作任务加重、压力增大、困难增多。

  今年年初以来,由于一些地区对减排工作有所放松,减排项目安排晚、部署缓、进度慢,减排项目质量低,符合国家核算标准的项目少,导致我区上半年减排四项指标“三升一降”。通过第三季度的工作,全区减排形势有所改观,但是完成年度减排任务形势依然严峻、任务非常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减排工作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减排责任

  (一) 强化政府减排责任

  要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减排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

  一是各盟市务必在11月15日前,把减排任务指标逐级分解到各旗县(市、区)、各部门、重点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并签订减排责任书。

  二是各级减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自治区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制定相关落实措施,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并指定专门处室负责减排工作。

  三是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自治区统计局要配合自治区环保厅做好今年减排统计工作,及时出具减排核算统计数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抓好今年安排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已淘汰产能抓紧验收,尚未淘汰的立即关停淘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督促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厂加快进度,争取今年形成减排效益;自治区公安厅对于淘汰“黄标车”工作要加强统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自治区商务厅要做好淘汰车辆拆解报废统计工作;自治区农牧业厅要按照减排核算要求,做好畜禽规模养殖统计核算工作;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减排工作取得实效。

  四是承担减排任务的企业要发挥减排主体作用,按照减排核算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及早完善减排台账;上半年核查出问题的企业,在年度核查时不得出现类似问题。

  (二) 强化年度减排考核工作

  从2011年开始,实施年度减排考核,实行减排综合排序和四项指标分项排序,并在媒体上公布考核结果。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重点园区和企业要进行追责、实行“一票否决”,从2012年起,实施区域限批、行业限批或集团限批,问题严重的提交监察部门处理。

  (三) 强化环保部门协调监督职能

  一是自治区环保厅要做好协调监督工作,对完成今年减排目标任务难度大、重点减排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实施“约谈”,推动减排工作。

  二是对国控、区控排放重点项目进行总量核算,对超总量指标排放的企业,采取停产、限产、轮产或其它应急措施,同时,对于超总量排放部分给予经济处罚。

  三是加强治污设施运行监管,对于人为原因造成治污设施、在线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出现故障长期不报告、不修理、不更换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抓好重点环节,全力推动减排任务完成

  (一) 加大督察力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开展一次减排专项督察,督察结果在全区通报。

  (二) 认真梳理2011年减排项目

  一是各盟市要按照国家核查核算要求,逐一自查已建成并运行的重点减排工程,核实运行效果,确保发挥最大减排效益。自查报告重点说明项目完成情况及超标企业整改情况,并在11月15日前报自治区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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