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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电[2011]94号
【颁布时间】 2011-11-08
【实施时间】 2011-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3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减排工作任务的通知

[接上页]
二是今年计划建成投运的减排工程,要采取处级以上干部包点的方式,盯牢盯紧,确保达到进度要求。

  三是今年安排的其它重点减排工程,在资金投入、可行性研究、工程选址、设备选型等方面,必须按计划取得实质性进展。进度滞后的地区、项目要明确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 大力推动重点领域减排

  一是利用冬季畜禽圈养的时机,做好圈养牲畜和圈养规模统计,认真分析圈养和散养的规模和季节分配。

  二是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完善淘汰车辆和拆解车辆统计工作,保证已淘汰车辆全部拆解。

  三是对实行全口径减排统计的电力、钢铁、水泥、造纸、纺织、印染等行业实行“保姆式”管理。各盟市每周向自治区环保厅报送一次减排记录。

  四是加强2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脱硫脱硝管理,一周内出现2次超标排放的,要给予点名通报。

  (四) 加大结构减排力度

  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要求关停淘汰的项目,必须按期淘汰,并且按照核算和验收要求,出具完备的证明文件。

  二是各盟市在申报新项目时承诺的淘汰关停项目,要及时淘汰,准备好停水、断电以及拆除主体设备等证明材料。

  三是在“十一五”期间已关停但未予认定的项目,要备齐材料,在2011年度核查时继续积极争取。

  (五) 全面整改挂牌督办减排项目

  被环保部门列入挂牌督办的减排项目,必须整改到位,在年度核查时全部摘牌,否则,自2012年起对该地区、该行业实施阶段性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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