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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政府令第52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当前物价变化情况,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目前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二、市本级提高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市本级原在保的低保户从执行之月起至2011年底期间的低保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予以补发。 四、各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当地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高,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执行。 五、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事关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城乡社会稳定,事关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抓紧抓好落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调整公共财政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低保资金的落实。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