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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监督发[2011]86号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4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

[接上页]
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

  第十六条  调查机构现有技术与资源不能满足事故调查有关要求时,应当报请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交阶段性调查结果。

  

第四章 调查结论和报告


  第十八条  调查组应当综合分析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危害因素调查和实验室检验三方面结果,依据相关诊断原则,作出事故调查结论。

  事故调查结论应当包括事故范围、发病人数、致病因素、污染食品及污染原因,不能作出调查结论的事项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对符合病例定义的病人,调查组应当结合其诊疗资料、个案调查表和相关实验室检验结果作出是否与事故相关的判定。

  第二十条  调查机构根据调查组调查结论,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有异议的,可通知调查机构补充调查,或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调查结论进行技术鉴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所称病例定义是确定被调查对象是否纳入病例的依据,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中用于统计发病人数,不适用临床治疗。可包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定义。

  第二十二条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涉及传染性疾病的,调查机构应当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国境口岸内的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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