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三[2011]79号
【颁布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4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管工作,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冶金、轻工等非化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医院、学校等非企业性质的除外)应当按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需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空气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在空气化工产品使用单位现场租用场地,建设远程自动控制的生产装置或者储存设施,生产空气化工产品或者储存液态、压缩的空气化工产品;通过工业管道向使用单位提供空气化工产品的无人值守生产和供应模式的;

  

  (二)在气体充装过程中不使用汽化装置,也没有物质形态变化的。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述规定以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救援人员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提供达标证书复制件。

  

  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对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市行政许可大厅安全监管局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接收申请材料时,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并登记,当场填写《申请材料登记表》(见附件),由报送和接收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

  

  (二)接收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加盖公章,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

  

  第七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行政许可大厅安全监管局窗口应在征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书面意见后,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中,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工作人员应出具现场核查通知,由执法总队或企业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