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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11]416号
【颁布时间】 2011-12-02
【实施时间】 2011-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贯彻实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贯彻实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农委[2011]416号)


  

  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2011年8月22日颁布。为切实贯彻落实新《办法》,实现新老《办法》实施的平稳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新《办法》的重要意义

  

  根据《种子法》的规定,2001年农业部颁布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种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年来农作物种业的产业结构及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多小散、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种业发展现状已难以适应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为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今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种子企业提高门槛,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此次修订新《办法》的目的就是按照《意见》要求,通过提高企业准入门槛,做大做强农作物种业。各区县要深刻认识实施新《办法》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精神,把实施好新《办法》作为推进我市现代种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贯彻落实。

  

  二、广泛开展新《办法》的宣传培训

  

  为配合新《办法》的贯彻实施,市农委将通过《东方城乡报》、上海农业信息网、上海农委政务网、上海农业技术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并组织开展新《办法》专题培训。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订宣传贯彻新《办法》的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采取专题培训、普及宣传等多种形式,分期分层次向相关部门、企业等进行广泛宣传培训,重点提高广大种子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认识,引导企业调整优化发展战略和经营策略,加快提升我市种业的创新力和竞争力。

  

  三、切实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管

  

  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新《办法》的要求,严格种子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和标准,依法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坚决防止以虚假材料、夸大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许可证,切实把好企业准入关。要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后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相结合,要求所辖的种子企业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实行种子生产经营信息报告制度,做到对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全过程监管,并依法对违规行为做出相应处置。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四、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

  

  为进一步扩大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方便信息查询,加强社会监督,农业部将进一步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实行联网统一平台申请、统一平台出证和统一平台查询,并建立企业种子生产、经营信息分级报送平台。市、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农业部平台对接,并修改办事指南、业务手册等内容,规范做好网上申请、审核审批、结果公开、信息查询和报送等业务流程,方便企业申请,接受社会监督。为做好新旧《办法》的衔接,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所辖区内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并及时将清查结果汇总后报送市种子管理总站。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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