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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闽教基[2011]59号
【颁布时间】 2011-12-02
【实施时间】 2011-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4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社会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社会活动的通知

  (闽教基〔2011〕59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福州一中、福州实验小学、福建师大附属中学、福建师大附属小学:

  

  近日,我省个别地方组织学生到校外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典礼迎送活动,受到网络媒体的广泛关注,引发了网友的热议与质疑,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创设中小学校良好的育人环境,现就中小学校加强学生校外活动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重申如下:

  

  一、坚持规范办学,增强依法治教意识。中小学生正处于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他们的学习和活动安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3号令)、《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艺术教育活动的意见》(教体艺〔2007〕16号)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精神,增强依法治校的意识,严禁擅自停课或随意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迎送或“礼仪”活动,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校外活动的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要严格按规定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对于教育主题不明确、方案组织不严密、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校外活动申请,教育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批。学校有权拒绝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的各种社会活动,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活动的,要追究校长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强日常监管,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各类学校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场所,校长和广大教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定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对学校管理过程中出现倾向性、苗头性违规办学行为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保障学校正常的办学秩序。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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