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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驻川监[201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4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驻川监[2011]143号)


  

  各在川中央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审批管理与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8]299号)规定,我办定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对在川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在川中央预算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补充通知》规定,于2012年1月31日前将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及代管、挂靠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填制《2011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并附电子文档报我办。在川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应同时报送本级预算单位账户年检材料和在川二级以下的基层预算单位汇总年检材料。

  

  二、各在川二级预算单位在做好本级银行账户年检上报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账户年检上报的指导督促,做好汇总工作,确保2011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需向我办备案而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在川中央预算单位务必于2011年12月25日前将需备案的账户报送我办,逾期未报的在年检中将视为不合格账户。

  

  四、我办将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和《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于2012年4月30日前对在川中央预算单位上报的账户进行审核并签发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

  

  五、对未按时参加账户年检的川中央预算单位,我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我办办理银行账户年检审核的部门、人员及联系方式如下:

  

  1、部门: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处

  

  2、联系人:刘熙

  

  3、联系电话:028-86927262

  

  4、办公地址:成都市大安东路49号

  

  5、单位邮政编码:610017

  

  6、该通知印发日同时在网上公布,网址:http://sc.mof.gov.cn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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