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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地方级应急保障车队,原则上每支客(货)应急保障车队由30-50辆客(货)运输车辆组成。每支综合性应急保障车队按照客、货车辆1:1比例建设,车辆总数不少于60辆。同时,应配备1辆应急通讯车、2-3部海事卫星电话;2辆加油车,2辆应急维修车、1辆后勤保障车、1辆应急照明车;1-2辆指挥车。 客运车辆要兼顾大、中型等不同类型等级,货运车辆要兼顾各类大、中、小车型,且车辆技术等级应全部达到一级,各种证件齐全有效,统一安装符合行业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纳入应急保障车队的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等有效证件,且责任心强,技术娴熟,遵章守法,安全行车。 (七)健全工作网络。要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管理网络、通信网络、卫星定位监控网络,及时调整应急保障车队指挥管理人员,及时更新通信电话号码,及时维护卫星定位终端。要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人员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分级管理。要建立指挥调度系统,依托现有信息化手段,实现各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管理机构信息互通和共享,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指挥能力。纳入应急保障车队的人员应保持手机、座机信息畅通。 (八)加强日常管理。实行审核制度。应急保障车队组建完成后经市级运管机构初审和省级运管机构复审通过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实行教育培训制度。省、市两级运管机构要定期对应急保障车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强化应急保障人员应急运输保障知识和责任意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应急保障车辆信息库和特种车辆信息库,并及时更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要健全管理体系,设置管理台账,加强动态管理,并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活动,提高应急保障车队整体素质和应急反应及处置能力。 (九)实行契约管理。市级运管机构和应急保障车队承建企业应签订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和应急保障工作协议书。协议书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明确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纳入应急保障车队的车辆类型及技术状况、对工作人员和车辆的管理要求和应急保障车队启动条件及程序、征用补偿标准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完善标志单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作和配发应急保障车辆标志和随车人员证件,统一印制应急运输派车单、应急运输回执单、车辆集结调度单、应急运输任务汇总表等单证(参考式样见附件)。 (十一)做好应急准备。应急保障车队要时刻做好应急准备,接到应急命令后,必须在指定时间内进行集结。事发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客、货运输站场分布和路网结构,以及突发事件实际情况,统筹协调、合理安排应急保障车队集结地点。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和年度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定期听取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工作汇报,主动参加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工作会议和应急保障演练活动,及时指导和推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工作。 (十三)落实机构和人员。省、市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应设立或明确应急保障车队日常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负责应急保障车队的日常管理和应急运输状态下的运输组织和指挥工作。 (十四)加强政策扶持。省、市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要把促进企业发展和保障应急运输结合起来,着眼于长效机制和稳定队伍的建设。要支持承建应急保障车队的企业发展,优先许可道路运输经营业务。参与应急保障运输和演练任务的应急运输车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可享受通行费减免以及优先通行等政策优惠。 (十五)加大资金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启动资金和日常管理、建设、补助及应急演练经费;同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设立应急保障专项基金,并确保专款专用。 (十六)建立保险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为参加应急保障运输任务的人员,包括驾驶员、乘务员、押运员等投保不低于50万元/人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