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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11]181号
【颁布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4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秦山第三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十七、本许可证试行期至2014年12月31日,续证申请须在试行期满前半年提交,本许可证生效之日,原许可证(国核安证字第0709号)废止。

  

  附件二:

  
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项目: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

  

  持证单位: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

  

  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许可证号:国核安证字第1122号

  

  法人代表: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 刘传德

  

  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何小剑

  

  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条件

  


  一、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作为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机组的安全;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对相应机组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二、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遵守和履行所有执照申请文件中的全部承诺以及国家核安全局规定的许可证条件。如需改变这些承诺和规定,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经审评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执行质量保证程序,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有较大变化或与安全运行有关的组织机构变化时,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审评认可。

  

  四、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每年对联合持照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国家核安全局。

  

  五、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作为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产权所有者和营运单位成员,应当承担除由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核安全责任之外的核安全全面责任。

  

  六、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应为秦山第三核电厂运行提供所需的资源和支持,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运行、紧急情况处理、应急准备、更新改造、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处理、退役准备、与核电厂安全运行相关的配套设施与资产的维护及更新等方面。

  

  七、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应当做出适当的财务保障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购买足以履行其责任限额的保险,并将每年续保凭证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八、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营运单位成员和运行管理者,应以安全的方式运行核电厂,切实履行有关管理委托协议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对核电厂承担安全运行责任。

  

  九、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运行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任何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必须经过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十、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安全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十一、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已影响原评价的适用性时,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报告国家核安全局,并论证其对秦山第三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十二、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每次大修后、机组首次临界前,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临界申请,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临界运行。

  

  十三、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运行期间,如发生事故停堆事件,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在查明事故停堆的根本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批准后方可使核电厂再次启动运行;对导致超过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以及国家核安全局认为重要的核电厂事故停堆,需报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使核电厂再次启动运行。

  

  十四、凡影响到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安全的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修改以及原先由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程序和其他文件的修改,必须在实施前报送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十五、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并实施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大纲,并必须记录、保存和分析有关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数据,以确认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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