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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每次换料后、机组首次临界前,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临界申请,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临界运行。 十三、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运行期间,如发生事故停堆事件,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在查明事故停堆的根本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批准后方可使核电厂再次启动运行;对导致超过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以及国家核安全局认为重要的核电厂事故停堆,需报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使核电厂再次启动运行。 十四、凡影响到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安全的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修改以及原先由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程序和其他文件的修改,必须在实施前报送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十五、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并实施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大纲,并必须记录、保存和分析有关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数据,以确认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十六、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定期对《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计划》等进行修改,以反映相应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状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 十七、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在2015年底前完成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的第二次定期安全审查,届时应提前将编制的定期安全审查大纲、审查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该项工作列为控制点,未经审查通过,机组不得继续运行。以后每十年应完成一次定期安全审查。 十八、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辐射防护大纲,以保证在所有的运行状态下由于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的电离辐射或由于从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有计划地释放放射性物质所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规定的限值以下,并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十九、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以及监测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规程,定期将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送处置场进行处置。 二十、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附近地区环境监测大纲,评价放射性释放对环境的放射影响,定期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和流出物排放数据。 二十一、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在在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退役以前对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的退役作出适当的安排,并尽早将退役安排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二十二、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完成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的改进行动管理要求,并跟踪国内外对日本福岛核事故的研究进展和提高核安全水平的措施,结合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情况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安全水平。 二十三、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建立与气象、地震与海洋部门的联系与信息交流机制,进一步完善防灾预案和相关管理程序,提高外部灾害发生时的预警和应对能力。 二十四、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不断完善和提高秦山核电基地的应急能力,完善应急计划,并通过演习、培训等手段加以有效维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规划限制区管理,以及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的应急资源和能力共享。 二十五、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完善公众信息发布的管理程序,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 二十六、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2013年底前完成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的防洪防水淹改造;在防洪防水淹改造实施完毕之前,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应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确保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的运行安全。 (二)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秦山核电厂(300mwe压水堆机组)针对 “管道合格鉴定审查报告”和“设备支撑合格鉴定审查报告”中两个弱项制定整改方案审评问题的回答,并尽快实施该方案。 (三)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飞机靶场对核电厂安全的影响问题。 二十七、本许可证试行期至2014年12月31日,续证申请须在试行期满前半年提交,本许可证生效之日,原运行许可证(国核安证字第0204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