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1-11-25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4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11修订)

[接上页]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健全人、财、物管理制度,加强对人事任免、公共采购、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等岗位和环节的监督制约;

  (五)发挥监察、审计机关的职能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六)运用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五条  公安、检察、审判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公正执法;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公开职责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决策、执行活动。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招投标活动,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检察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严格自律,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和监督。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一)已经发生职务犯罪,需要在制度、机制和管理方面改进完善,防止职务犯罪重发、继发的;

  (二)已经发生职务违法,可能引发犯罪,应予制止、纠正的;

  (三)存在职务犯罪隐患,需要防范、消除的;

  (四)职务犯罪具有行业、区域性特点,需要进行综合防治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建议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审判、监察、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有关单位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

  第二十二条  提出司法、检察、监察、审计建议的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将建议内容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监督被建议单位予以落实。

  第二十三条  收到司法、检察、监察、审计建议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二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鼓励和引导利用信息网络及其他方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控告、举报,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检察机关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机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或者未按时办理司法、检察、监察、审计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参照本条例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