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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建发[201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1-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4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1〕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6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工作,严肃事故处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各区县城乡建委要严格按照市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渝建〔2011〕416号)要求,准确、及时地将事故上报。

  二、高度重视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区县城乡建委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规定,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切实履行职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强化事故查处督办工作。根据相关规定,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督办,市城乡建委接到督办通知书后,督促事故发生地区县城乡建委的查处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完成事故查处督办事项。一般事故查处由市城乡建委负责督办,区县城乡建委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后,要迅即做好事故调查和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或按照管理权限将违法事实和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材料报送有权处理部门。

  四、及时报送事故结案情况。各区县城乡建委要加强与事故调查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事故调查情况。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立即将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批复和本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或处理建议等材料,上报至市城乡建委。

  五、严厉查处事故隐患。各区县城乡建委要坚持“惩防并举”的原则,更加注重事故预防,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狠抓事故隐患的分类整治、监督和跟踪检查,做到“发现一起,整改一起,消除一起”,有效控制和消除隐患,防治和减少事故发生。同时,对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施工企业进行严厉查处,通过纳入诚信不良记录、行政处罚、限制市场招投标等手段严肃查处,并依法依规从重追究施工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66号)(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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