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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主管部门和项目合同签订单位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必须书面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否则,谁付款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产品责任。 5.相关监管部门要不定期的对工程中使用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对抽查不合格或未主动报检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按职责进行严肃查处,对主管部门和项目合同签订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6.加强对本县境内生产企业、销售网点的监管,相关主管部门对进货和销售进行索证索票管理,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运作系统、生产过程的组织以及原料进厂、入库、下料、成品检验、出厂等关键控制点进行监控,从源头上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7.各监管部门要按职责依法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发现因产品质量引起的纠纷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等案件,要书面移交至相应的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质量问题、解决质量纠纷,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8.各监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禁止出现因履行职责不到位、监管存在漏洞等现象。在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案件时,要及时移交至有管辖权的部门。 9.水利、农业、科技、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利用每年“科技之冬”之际,多对广大群众进行农资、滴灌带、建材等产品质量识别和操作使用方法的宣传和培训。 三、第一批纳入质量管理的产品目录 (一)农资产品:节水用滴灌带等相关产品、化肥、种子、地膜、成品油、农药等农资。 (二)建筑建材及其辅助产品:楼房上下水管材、城乡供排水管材料、农田水利地下管材、楼房防盗门、塑钢门窗、楼房防渗材料、外墙保温材料、彩钢板及彩钢板建筑中的配套材料、配电箱、电线、电缆等。 (三)学生校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