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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渝地税发[2011]215号
【颁布时间】 2011-11-28
【实施时间】 2011-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4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税职能缩小三个差距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税职能缩小三个差距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1〕2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税职能缩小三个差距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27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进一步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缩小三个差距的税收政策

  

  (一)对“两翼”地区市级以上(含市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持有效证明的三峡库区移民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对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企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除外)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全部免征,由民族自治地区区县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5万元及以下的贷款)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五)对生态和扶贫移民取得的政府安置房免征契税。

  

  (六)对农村居民购买且主要在农村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七)对月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按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微型企业,个人所得税税额核定为0。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确有应税所得额的,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八)对月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经营者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对我市残疾、孤老人员的个人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除外)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本款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个人所得减征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178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按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部分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十)对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建立税收前置措施,即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发生变化时,企业应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方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十一)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的比对,强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联动管理。

  

  二、政策范围的界定

  

  (一)“两翼”是指《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确定的,以万州为中心的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北翼)和以黔江为中心的渝东南城镇群(渝东南翼)。渝东北翼包括万州、开县、垫江、丰都、忠县、云阳、奉节、梁平、巫山、巫溪、城口等11个区县;渝东南翼包括黔江、秀山、酉阳、石柱、彭水、武隆等6个区县(自治县)。

  

  (二)“三峡库区移民”既包括市内城镇户籍的三峡移民,也包括农村户籍的三峡移民。

  

  (三)“少数民族地区”是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和黔江区等5个少数民族聚集地区。

  

  (四)“生态和扶贫移民”是指因居住在高寒边远山区、生存条件恶劣、居住地地质灾害或地方病严重以及因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等政策而需搬迁的农村居民。

  

  三、政策执行时间

  

  (一)政策(四),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政策(七)、(八),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三)政策(一)、(二)、(三)、(五)、(六)、(九),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政策执行程序

  

  (一)“两翼”地区市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困难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按照现行困难减免税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二)金融机构享受农户小额贷款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政策,需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税。2011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可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农户的范围、免退税的具体流程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和《关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渝地税流便函〔2010〕8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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