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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人社[2011]434号
【颁布时间】 2011-11-28
【实施时间】 2011-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公安局等转发《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总工会转发《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宁人社〔2011〕43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国资局(办)、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南京高新技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化工园区管委会: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确保农民工工资在2012年春节前足额发放,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11]6号),决定从2011年11月25日至2012年1月15日在全省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专项检查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人社局、住建委、公安局、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总工会联合成立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监督排查,摸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基本情况。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监督检查。各区县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的积极作用,在组织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自查自纠的同时,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监察协理员要对网格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摸底调查,重点是建筑施工企业和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现拖欠工资苗头和隐患的,要提前介入,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矛盾激化。

  

  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各区县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落实举报投诉电话专人值守和拖欠工资投诉专人接待处理制度,开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便捷服务。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直接关系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简化办案程序,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快速处理、快速结案。要完善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案,安排应急处置人员,落实特殊时期24小时值班备勤等制度,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就地、就快的原则,及时了解情况,做好疏导和引导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四、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专项检查的督查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要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资清欠定期会商、互通信息、联合办公制度,形成属地为主、上下联动、部门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执法检查期间,市人社局、住建委、公安局、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总工会将派出联合督查组,对各区县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建立情况周报制度,按时上报有关报表材料。为全面掌握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从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2年1月15日止,各区县要在每周四下班前上报一周来的执法检查统计数据和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况表(附件3)。2012年1月15日前报送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统计表。

  

  联系电话:86590882,联系人:李 炜

  

  电子邮箱:njldjc@163.com

  

  附件:1、《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11]6号)(略)

  

  2. 南京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及成员名单

  

  3. 南京市用人单位工资拖欠情况统计表(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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