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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备案时,应审核建设方案是否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配建协议书中涉及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相关内容列入立项文件。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审定建设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严格审查建设方案是否落实配建协议书中确定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设标准等要求,对没有履行配建协议的,不予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审查开发建设单位落实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没有依照规定履行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在预售许可信息表上明确标注,并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 第九条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在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交付条件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并作为国有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代为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时,将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办理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名下。 第十条 开发单位应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工程质量负责,并向产权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一经交付使用后,统一纳入所在商品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承担维修、维护等义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