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11]25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5
【实施时间】 2011-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5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级人防财务管理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级人防财务管理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1]252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防财务管理法规制度,进一步加强泸州市县级人防财务管理工作,提高人防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基层人防事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体制、明确职责

  

  人防经费是进行人防建设和开展人防业务工作的专项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人防财务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归口、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各县人防办公室的行政经费与人防经费要单独设立帐户,分开管理。人防经费实行系统管理,县级人防办公室的财务管理,受上级人防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

  

  认真执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和财政部颁布的《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及《人民防空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遵循会计、出纳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管理原则,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财务风险意识与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要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同志从事人防财务工作。

  

  三、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收支行为

  

  (一)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

  

  1. 易地建设费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取时应按照规定统一使用在省人防办购买的《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政务中心人防窗口工作人员在专用的人防收费系统中开具,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2. 易地建设费使用。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使用应列入年初部门预算,支出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由人防部门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等人防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平调和截留。根据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的通知》(川人防办〔2002〕28号)文件规定,凡是用于新建地下公共人防工程建设或加固、改造、维修公共人防工程需使用易地建设费的,应列入项目预算逐级上报,经批准后实施;新建公共工程的口部伪装及管理用房需使用易地建设费的,投资金额一般以不超过单个工程整体投资的四分之一为限;使用易地建设费配套进行组织指挥、通信警报及其他事业建设,其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收取易地建设费总数的10%,并实行先提后用,提取的10%先进入专用基金--其他基金,使用时直接从专用基金中支出,不准从易地建设费中直接开支事业项目建设费,更不能直接用于人员的福利奖励支出。

  

  3. 具体账务处理: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时应建立收费台账,按每笔收费的单位、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明细登记,每月末应与银行、财政对账;支出时应按照《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设立人防经费专用账,按《人民防空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1‰人防经费使用规定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人民防空经费,确保人民防空重点建设项目等资金需要。人民防空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成都军区及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将应当负担的人民防空事业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应按不低于本级财政收入的1‰安排人民防空事业建设经费,确保人民防空事业建设需要。”财政落实的人防经费应全额纳入年初预算,按人防财务管理规定全额用于人防业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四、加强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人防国有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

  

  (一)人防国有资产的分类

  

  人防国有资产分为五大类:人防工程(含口部管理房和伪装房);房屋建筑;一般设备(办公、生活用设备、工具等);专用设备(组织指挥、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设备、设施);其他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