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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11]25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5
【实施时间】 2011-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5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级人防财务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二)要建立人防国有资产登记台账或明细账,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要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核对,及时掌握资产分布、使用、毁损情况。

  

  (四)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转换及报废、报损,应按规定权限报批;大型固定资产的报废应经过技术鉴定,按规定报批;利用人防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应通过资产评估。人防国有资产对外一律实行有偿转让,其收入转入专用基金“其他基金”,继续用于人防建设。

  

  (五)人防国有资产不提折旧

  

  各县人防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人防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县财政部门、市人防部门要加强对县人防部门执行人防财务法规制度的指导,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人防经费管理。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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