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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要建立人防国有资产登记台账或明细账,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要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核对,及时掌握资产分布、使用、毁损情况。 (四)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转换及报废、报损,应按规定权限报批;大型固定资产的报废应经过技术鉴定,按规定报批;利用人防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应通过资产评估。人防国有资产对外一律实行有偿转让,其收入转入专用基金“其他基金”,继续用于人防建设。 (五)人防国有资产不提折旧 各县人防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人防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县财政部门、市人防部门要加强对县人防部门执行人防财务法规制度的指导,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人防经费管理。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