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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市州经(工)信委、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督促企业节能技改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 第五章 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节能量审核机构,有关审核费用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审核机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核查报告失真的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作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奖励资金后,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节能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节能资金的,取消“十二五”期间企业相关项目申报资格;已拨付资金的,依法追回资金,省财政厅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企[2008]2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节能奖励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一、企业节能奖励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 三、企业能源管理情况 四、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五、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改造的主要用能设备型号及数量) 六、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七、项目节能量测算的主要依据、计算过程及监测方法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附件: 1、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的有关证明材料 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2、项目基本情况表 附表2: 项目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附件3: 节能奖励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监测方法 一、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节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量的计算和监测。 二、节能量确定原则 (一)本方法所称的节能量是指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提高而形成的年能源节约量,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途径产生的节能效果。若无特殊约定,比较期间为一年。 (二)节能量确定过程中应考虑节能措施对项目范围以外能耗产生的正面或负面影响,必要时还应考虑技术以外影响能耗的因素,并对节能量加以修正。 (三)项目实际使用能源应以受审核方实际购入能源的测试数据为依据折算为标准煤,不能实测的可参考附表中推荐的折标系数进行折算。 (四)对利用废弃能源资源的节能项目(工程)(如余热余压利用项目等)的节能量,根据最终转化形成的可用能源量确定。 三、节能量确定方法 项目节能量等于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实现的节能量之和扣除能耗泄漏。单个产品(工序)的节能量可通过计算监测直接获得,不能直接获得时,可以通过单位产量能耗的变化进行计算确定,步骤如下: (一)确定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范围 与此产品(工序)直接相关联的所有用能环节,即是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范围。 (二)确定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能耗 项目实施前一年单个产品(工序)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消耗的各种能源(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即为此产品(工序)的基准综合能耗。如果前一年能耗不能准确反映该产品(工序)的正常能耗状况,则采用前三年的算术平均值。 (三)确定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产量 项目实施前一年内,单个产品(工序)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数量为此产品(工序)的基准产量。全部制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如果前一年产量不能准确反映该产品产品(工序)的正常产量,则采用前三年的算术平均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