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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高全市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推动强市名城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5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实施办法》,坚持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主体,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坚持目标管理、量化评估,以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为手段,以各类经典诗文诵读和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活动为载体,健全完善行政推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做好语言文字工作,提高全市公民素质,为建设强市名城作出积极贡献。 二、任务目标 (一)严格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坚持“大力宣传、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工作方针,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社会主要领域用字,特别是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和公共场所用字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扎实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推广数字化测试管理,推动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 (二)完成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2012年底前,泰安市市区完成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并创建有代表性的语言文字示范街和示范社区;2015年底前,各县(市)城区要达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 (三)实施普通话水平达标制度。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公共服务行业及其他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服务用语)的相关人员,要在驻地语言文字评估达标前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实现持证上岗,届时仍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情况进行培训。自2011年起,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要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全部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规定等级标准。 (四)分期实现学校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的目标。泰安城区各类学校及幼儿园到2011年底、县(市)城区各类学校及幼儿园到2012年底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的目标,乡村学校及幼儿园2012年底基本实现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的目标。 三、工作措施 (一)大力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加强与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的协调合作,精心组织每一年度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通过编发系列化宣传资料和丛书等形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语言文字的规范意识。各县(市、区)要制定完善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相配套的办法措施。 (二)做好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按照《泰安市迎接国家级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我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确保2012年泰安市市区顺利通过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验收,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和“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形成以泰安市市区为中心、辐射县市区、推动农村、带动全市的语言文字推广格局。 (三)广泛开展经典诗文诵读活动。以教育部、国家语委、中央文明办实施的“中华诵·经典诵读行动”为契机,把经典诗文诵读活动作为素质教育和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诵读展示与比赛,做好诵读辅导人员培训,提高诵读水平,推动全市语言文字规范应用。 (四)建设适应新时期需要的语言文字工作队伍。有计划地加强干部培训工作,提高语言文字工作队伍的整体水平。认真搞好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骨干队伍培训,充分发挥语言文字学术团体的作用,共同做好语言文字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