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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泰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5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五)广泛开展规范用字培训和测试。自2011年开始,对文字应用相关行业人员进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和测试,重点培训测试教师、编辑、记者、校对、中文字幕机操作录入人员、广告和牌匾制作从业人员,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的学生等。

  

  四、责任分工

  各级要切实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负责实施语言文字有关法律法规,统筹督导语言文字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教育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要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列入教育督导和学校评估的内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普及普通话和规范化汉字工作纳入教育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讲普通话、用规范字作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之一,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协助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做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的组织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监督管理,要加强对涉及企业名称、商标标示及使用说明、广告、招牌用语用字的监管,依法审批管理,从根本上治理窗口行业用字不规范现象,提高社会用字规范化水平。广电部门负责对广播影视节目、剧目、广告等用语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进行监督管理,对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组织编辑、记者、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进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和测试。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发布公益性宣传广告,及时报道语言文字工作新动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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