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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ο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的意见 为科学合理配置财政资源,充分调动各级促进科学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市区一体化进程,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既得利益。根据“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目标,市区实行分段分享,保障各级既得利益和正常财力增长。 (二)调动区级积极性。切实发挥财政体制的引导作用,完善激励政策,调动区级加强财源建设、增加财政收入、提高收入质量的积极性。 (三)保证市级调控能力。保持市级财力稳定增长,增强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民生保障水平。 (四)推进市区一体化。完善市区共同发展的收入增长和财力分配机制,加快市区一体化进程。 二、主要内容 维持现行市区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适当降低市级增量分享比例,具体内容是: (一)地方税收及附加比上年增长低于15%(含15%)的,市级按增长15%确定的收入及现行体制分享; (二)地方税收及附加比上年增长15%(不含15%)-25%(含25%)之间部分,市级分享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三)地方税收及附加比上年增长25%(不含25%)以上部分,市级不参与分享,全部作为区级财力。 增幅超过25%的区、市属开发区,将增长15%-25%之间降低20个点优惠折算成直接增幅,收入低于该增幅的,按原比例分享,高于该增幅部分,市级不分享,且超过部分不计入次年市区体制分享增长基数。高新开发区折算增幅为22%,奎文区、潍城区折算增幅为21%,滨海开发区、坊子区、寒亭区折算增幅为20%。 三、其他事项 (一)体制调整后,各区、市属各开发区新增财力由区级统筹安排,重点用于落实民生保障项目及招商引资等优惠政策。 (二)本意见执行时间暂定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