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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发[2011]37号
【颁布时间】 2011-11-04
【实施时间】 2011-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5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若投标报价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则在财政评审价基础上,再按原投标时确定的比例下浮。也可以套用原投标文件定额及相关文件组价后下浮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变更项目单价=工程变更财政评审价×(原中标项目中标价÷原中标项目财政评审价)

  

  (三)国家、省及其部门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招标(比选)方式选择中标人实施的增加工程,其增加价款按招标(比选)文件要求确定。

  

  五、工程变更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管理

  

  (一)因工程变更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及协议的,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及协议必须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合同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二)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工程变更内容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工程变更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必须追究责任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相关部门不予验收。

  

  六、严格责任追究

  

  (一)工程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严格执法。对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惩戒,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实行禁入。

  

  (二)建设单位及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其它

  

  (一)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工程变更审批额度制度,但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额度。

  

  (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及行业现状,建立健全本行业设计变更技术审批制度。

  

  (三)本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报批表

  

  2. 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公示表

  

  附件1:

  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报批表

  编号:

  

  

  项目名称

 

设计单位

 

工程变更部位

 

施工合同编号

 

 工程变更原因

提出方

1.业主 2.设计单位 3.施工方 4.监理方

变更原因分类

1.设计类:a.设计遗漏 b.设计失误 c.二次设计 d.现场条件变化

2.现场施工类:a施工困难 b.施工进度要求

3.其它:a.规划调整 b.政策调整 c.其它

原因概述

 

变更内容

本栏填写变更部位及变更具体内容,填写内容应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 意思表述清晰,理解唯一性;

2、 范围描述清楚,可用于计量;

3、 责任分判明晰。

对工程进度、质量的影响

 

变更部位现状

描述:

该部位是否已施工  否是 

变更涉及金额估算

万元(项目设计经理填写)

累计变更量

 

原中标价

 万元(其中①暂列金②暂估价万元)

增加工程资金来源:

选择以下项目填写:①暂列金②暂估价③评审价与中标价缺口④预备费⑤概算与评审价缺口⑥调概资金



  

监理方意见

年月日

设计方意见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年月日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使用超中标价以上填写)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使用超中标价填写)

年 月 日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超中标价50万元以上)

年 月 日

项目(概算)审批部门意见

(超中标价50万元以上)

年 月 日

招标投标核准意见

(超中标价50万元以上)

年 月 日



  

  附件2:

  在建工程增加工程公示表

  

  

工程标段名称

 

原建设规模及内容

 

原财政部门评审价

 

原中标金额

 

增加工程原因:

增加内容及工程:

增加工程财政部门评审文件号:

增加工程协商价:

与原中标金额相比增减比率:

增加工程资金来源:选择以下项目填写:①暂列金②暂估价③评审价与中标价缺口④预备费⑤概算与评审价缺口⑥调概资金

监理方意见

年 月 日

设计方意见

年 月 日

施工方意见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完成审批的只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号,并附相应文件)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项目(概算)审批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招投标核准意见

年 月 日

政务中心公示备案

年 月 日



  

  投诉电话:0830-3192899

  备注:1. 按照市发改委三定方案,市发改委负责权限内政府投资项概算审批;

  2. 在建工程增减工程管理依据:川府发〔2007〕14号文件第四条第二十七款。

  3. 公示期为5天。

  

  在建工程增加工程公示表

  (工程汇总表)

  

  

项目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

特征

工程量

财政评审价

原中

标价

变更工程量合价

相同或者类似项目

1

 

 

 

 

 

 

2

 

 

 

 

 

 

3

 

 

 

 

 

 

 

 

 

 

 

 

 

 

 

 

 

 

 

 

 

 

 

 

 

 

 

其它

 

 

 

 

 

 

 

 

 

 

 

 

 

 

 

 

 

 

 

 

 

 

 

 

 

 

 

 

 

 

 

 

 

 

 

工  程  量  变  更  总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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