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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1]70号
【颁布时间】 2011-11-02
【实施时间】 2011-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5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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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作流程。

  

  1.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分配办法,联合发布项目指南和竞争立项公告,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资金申请工作。

  

  2.市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及项目单位向财政厅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申请。

  

  3.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择优方法确定备选项目名单。

  

  4.财政厅根据项目筛选结果和预算安排额度,审核年度资金分配上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据实据效。包括据实分配和据效分配两种方法。据实分配指依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计算确定补助对象实际需求并据实予以补助的分配方法;据效分配指依据政府购买需求或项目绩效目标、实施效果或实际贡献进行补助的分配方法。

  

  (一)适用范围。直接补助类民生项目资金适用据实分配方法;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资金适用据效分配方法。

  

  (二)工作流程。

  

  1.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收集专项资金补助对象、项目效果等相关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

  

  2.财政厅根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和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审核年度资金分配上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达预算。

  

  第十二条  因素测算。指根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预期效益,选取相关因素对政策对象的实际需求、贡献大小、绩效水平、承受能力等直接或间接指标进行测算,形成资金分配权重或补助系数,按公式测算结果进行补助的分配方法。

  

  (一)适用范围。政策对象具备同等享受补助的条件,同时依据相关因素体现分配额度差异的普惠性专项资金。分配测算可参考以下因素:

  

  1.自然因素。地域环境(包括幅员面积、耕地面积、种植面积等各类因素)、覆盖人群、人口密度、民族区域等。

  

  2.经济因素。经济状况、行政成本、财政状况、产业结构等。

  

  3.绩效因素。财政投入强度、项目投入产出、财政管理水平等。

  

  (二)工作流程。

  

  1.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收集专项资金分配有关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

  

  2.财政厅根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和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审核年度资金分配上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达预算。

  

  第十三条  特定补助。指依据特定要求,按照特事特办原则进行补助的分配方法。

  

  (一)适用范围。抢险救灾、维稳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事项;依照政策规定由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或省领导批办事项。

  

  (二)工作流程。

  

  1.特殊事项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厅提出分配方案,报经省委、省政府相关会议或省领导审定后,由财政厅依据规定程序下达预算。

  

  2.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或省领导批办事项,由财政厅依据规定程序下达预算。

  

  3.资金分配方案原则要求为书面形式。如遇紧急情况,财政厅可先调度资金或预拨资金,再补办预算下达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申报、资金使用、财务管理进行监督,组织开展本部门管理专项资金的支出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财政厅负责对项目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分配过程的合规性和分配结果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通过审核分配方案、核实基础数据,对专项资金分配过程进行监督;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预算执行中期评估、资金结余结转清核,对分配结果进行评估验证。对未按规定选择适当方法规范资金分配行为,造成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甚至损失浪费的,省政府将责令对资金分配方法进行调整,同时采取收回资金、调减次年预算等方式予以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财政厅会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及时调整完善原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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