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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字号】 粤交规[2011]1398号
【颁布时间】 2011-11-02
【实施时间】 2011-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5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省道旧线公路和桥梁处置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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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公路管养部门填写附表二,提出移交方案,逐级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形成申请报告报省公路管理局;

  

  (二)省公路管理局复核后,提出处置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省交通运输厅批复移交申请报告后,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接养部门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对已不通达、不使用的旧线桥梁,原公路管养部门应立即采取强制性封闭措施禁止通行,并按规定程序制定拆除方案后进行拆除。

  

  对已被占用、建设的旧线桥梁,原公路管养部门应立即制止,并对旧线桥梁采取强制性封闭或拆除措施。

  

  强制性封闭措施是指在桥梁两端设置禁止通行警示牌,同时设置混凝土墙或其他形式的构筑物,能有效阻止车辆、行人通过桥梁的措施。

  

  第十七条  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旧线桥梁,如需继续使用,须改建或加固达到一、二类桥梁标准后才能使用。

  

  桥梁改建、加固工作和费用由接养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在未重新确定管养部门之前,旧线桥梁仍由原管养部门负责管养。

  

第四章 旧线公路和桥梁的预先处置


  第十九条  新的国省道改建工程,在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即将形成的旧线公路和桥梁提出处置意见,逐级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公路局初审同意后,一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

  

  第二十条  国省道因各种原因需要调整线路走向时,应在调整线路的申请报告中明确提出对即将形成的旧线公路和桥梁的处置意见。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日常解释工作委托广东省公路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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