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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发[20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11-01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5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市征地中加强树木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市征地中加强树木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办发[201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近几年来,我市为加快构建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城市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并实施了大规模征地拆迁。但在城市征地中,擅自伐移、倒卖树木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保护城市绿化成果和生态环境,加快推进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增强城市建设和发展可持续能力,营造更加适宜的人居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在城市征地中加强树木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保护树木的认识

  

  城市树木(指胸径为10厘米以上的乔木,下同)不仅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份,而且也是城市文化的重要载体,保护树木、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是建设山水园林城市的重要保证。各部门提高保护树木的意识,在城市征地中,统筹兼顾建设和树木保护,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

  

  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保护绿化成果

  

  在实施征地前,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园林)部门、林业部门共同对征地范围内树木进行普查、登记,特别是名木古树要挂牌保护;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征地方案中,要包含树木保护内容,并在办理土地交接过程中,要确定移交地块与接收地块双方对原有树木的保护责任及砍伐、移植、毁坏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对成林成片珍贵树木及大树划绿线进行保护。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同时,对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园林)部门、林业确定保留的树木,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一次性补偿到位(包括树木残值补偿),树木残值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三、严格执行城市树木的审批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切实做到能不伐除的树木,坚决不伐;能不移植的树木,坚决予以保留。因工程需要无法保留的,相关建设工程责任单位须报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园林)部门审批。

  

  树木移植由城市园林部门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专业人员,按树木保护方案实施,树木移植到城市公共绿地或城市园林部门苗圃,其费用由相关工程责任单位承担。

  

  四、切实加强城市树木的执法监督

  

  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园林)、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城市征地中的原有树木的执法监督。对擅自伐移树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林业、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园林)、公安等部门要建立密切工作联动机制。依法打击处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擅自伐移树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调动全社会力量加强城市树木的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和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园林)部门、林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在全市广泛深入开展树木保护宣传教育活动,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保护树木重要意义,增强全民参与树木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监督作用。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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