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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删去第十八条中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销售、经营、加工、运输的木材,可以扣留。” 删去第十九条第四款中的“必要时报公安机关批准扣留其运输工具”。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木材检查站扣留木材,应发给当事人扣留凭证,并书面通知货主或承运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接受处理”;删去该条第二款。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中的“及其运输工具”。 十一、《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中的“封存”修改为“登记”。 十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将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中的“依法强制拆除”修改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十三、《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未自行拆除的,由审批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临时建设方承担”修改为“未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十四、《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参加”;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十五、《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 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时,根据认定专利侵权行为的需要,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账册等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不得拒绝。” 删去第二十三条。 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产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对有证据证明是冒充专利的产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将第四项修改为“查阅、复制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合同、账册、标记等资料”。 十六、《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将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除处罚外,应当责令其迅速离去。” 将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应当责令其迅速离去;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扣留非机动车。” 以上法规经修改后,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