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141号
【颁布时间】 2011-12-02
【实施时间】 2011-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6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2012年度市区清雪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六)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加强清雪工作宣传,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倡导义务清雪,积极引导社会清雪工作,对未按要求履行清雪责任的单位进行曝光。

  四、加强工作保障

  (一)各清雪责任单位要认真开展清雪队伍培训,加强专业清雪作业人员保障;逐一检查落实清雪机械运行和物资储备情况,做好清雪物资保障;加强清雪工作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优化指挥协调机制。各责任单位组织清雪时要做好安全保障,避免出现人员伤害事故。

  (二)建立清雪工作调度会和雪情会商制度。凡遇雨雪冰冻天气,市城市清雪指挥部随时召开调度会,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会商应急处置措施,部署清雪除冰工作。

  (三)加强值班和清雪信息报送。降雪期间,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按要求及时向市城市清雪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防雪除冰工作情况。

  (四)严格实行清雪“首长负责制”。各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靠前指挥,对市区清雪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好落实,相关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确保不出疏漏。

  五、严格监督考核

  城市清雪工作责任重大,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城市的安全平稳运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市城市清雪指挥部将对各级各部门清雪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清雪工作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未按要求做好责任区清雪的进行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