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以及由国家指定单位代理进口使用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需填写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各地主管部门应对其用途真实性进行认真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委审批。省内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销售合同,应在货物交付使用者前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省内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者应每半年向省市主管部门报告使用的监控化学品的数量和最终用途。各地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检查当地生产企业的销售记录和使用者的消耗记录。 四、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宣传培训 禁化武履约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日常性工作,也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非常强的行政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履约机制,加强队伍建设,保持人员稳定。履约任务较重的地市,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要建立健全以行业协会和技术专家为主体的履约支撑体系,在履约政策宣传、企业培训、行业发展和自律等方面,积极发挥他们的重要作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视形势需要,不定期组织全省履约业务培训,或组织各地主管部门和企业参加国家培训和省际交流。各地履约主管部门也要结合本辖区内监控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实际,开展履约工作管理和业务培训。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