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库[201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6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组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组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

  (财库[2011]149号)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有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决定组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债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持成员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实行优胜劣汰。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不超过55家,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

  

  二、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应当具备《审批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机构,根据申请机构的实收资本、资产规模、经营业绩、同业排名以及国债业务综合排名等情况择优确定国债承销团成员。

  

  四、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国债承销团成员义务的;或者2011年累计4次未在国债承销主协议规定的最低比例以上进行国债投标及承销;或者出现严重不正当投标、操纵二级市场等行为的;或者记账式国债承销综合排名居后的成员不再进入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其余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优先进入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

  

  五、请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照《审批办法》规定准备材料,并填写附件,于2011年11月21日前(含当日)将有关材料寄送至财政部国库司。

  

  收件人:财政部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处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邮政编码:100820

  

  咨询电话:(010)68552270,68552230

  

  特此通知。

  

  附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机构全称:

申请类别:  甲类 ( ) 乙类 ( )

财务状况

截至2009年12月

截至2010年12月

截至2011年6月

注册资本:

总资产:

净资产:

利润总额:

2010年记账式国债承销交易情况

2011年1-10月记账式国债承销交易情况

承销量:

承销量:

现券交易量 交易所:

现券交易量 交易所:

  银行间:

  银行间:

回购交易量 交易所:

回购交易量 交易所:

  银行间:

  银行间:

期末持有量 交易所:

期末持有量 交易所:

  银行间:

  银行间:

其他相关资格情况

2009年-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甲类( ) 乙类( ) 

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 是( )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 是( )

交易所债券市场一级交易商: 是( )

 

备注:

公章:

联系部门:

联系人及职务:

联系电话及传真:

联系地址及邮编:



  注: 1、表中涉及金额以亿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填写;

  2、对于选择项目,请在符合情况的选项后填√;

  3、此表加盖公章有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