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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上述定期存款。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局、人民银行负责对商业银行参与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在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存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财政局将会同人民银行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暂停、直至解除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年度主协议关系的处罚。 (一)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二)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三)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国库; (四)其它妨害财政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操作涉及的账务处理,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 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