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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人社医[2011]1001号
【颁布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1-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6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将参保人员门诊用造口袋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将参保人员门诊用造口袋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沪人社医[2011]1001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现将参保人员门诊用造口袋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用造口袋从2011年12月26日起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用造口袋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标准定为2000元。最高支付标准以下费用(含最高支付标准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予以支付;最高支付标准以上费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三、持卡参保人员门诊用造口袋,需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有关医疗证明,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永久造口人员登记有效期为一年,临时造口人员登记有效期为6个月。登记有效期满后,参保人员需重新登记。

  

  四、本市老红军、离休干部、一~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设最高支付标准,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

  

  五、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合理使用造口袋。既要保证参保人员基本需要,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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