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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林业厅
【发文字号】 湘林策[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1-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6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湘林策〔2011〕22号)


  

  各市州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站中心,厅直各单位:

  

  根据《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要求,经广泛征求意见,省厅对《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一部分 森林、林木和林地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违法所得金额不足1000元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金额2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一)原文规定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非法收购木材数量不足6 m3或者幼树不足300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的罚款。

  

  2、非法收购木材数量6 m3以上不足14 m3或者幼树300株以上不足700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的罚款。

  

  3、非法收购木材数量14 m3以上不足20 m3或者幼树700株以上不足1000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3倍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毁坏林木不足0.5m3或者幼树不足25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2、毁坏林木0.5 m3以上不足1m3或者幼树25株以上不足50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3、毁坏林木1m3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毁坏林木不足20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2、毁坏林木20株以上不足50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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