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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局,经济开发区、新城区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1〕82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省厅通知要求,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检查到每一个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二、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项目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经济开发区、新城区项目由开发区、新城区建管处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2011年12月12日前报市城乡建设局工程处。 三、市区项目由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组织自查,将检查结果于2011年12月12日前报市城乡建设局工程处,市区项目附表二由市质监站填报。 四、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各地、各单位检查(自查)情况,组织抽查。 五、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开展检查(自查)活动,市检查组在抽查时将对各地、各单位的检查(自查)记录及现场实效进行重点检查,在抽查过程中若发现严重质量问题,而各方责任主体在自查中未发现或未认真落实整改,将对企业及现场实施信用扣分,问题严重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附件:1、《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略) 2、检查存在问题简述表(附表一) 3、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汇总表(附表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表1 检查存在问题简述表 项目名称: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签字: 表2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汇总表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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