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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教委体[20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11-25
【实施时间】 2011-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6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小学课业簿册安全卫生与质量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小学课业簿册安全卫生与质量要求》的通知

  (沪教委体〔2011〕54号)


  

  各区县教育局、质量技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教育部《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降低本市中小学生不良近视发生率,2010年至2011年,本市研究制定了《中小学课业簿册安全卫生与质量要求》,已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并作为上海市地方标准发布(沪质技监标〔2011〕594号,见附件)。该标准编号及名称为:db31/565-2011《中小学课业簿册安全卫生与质量要求》(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实施“标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按照“标准”要求订购中小学生新课业簿册,并加强对课业簿册选用的指导,切实做好课业簿册的选订工作。

  二、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免费提供义务教育阶段课业簿册的要求,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为学生订购新课业簿册的费用由区县财政支付,学校不得以其它名目向学生收取额外的课业簿册费用。

  三、订购新课业簿册,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10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调本市公办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作业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65号)文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为解决部分学生课业簿册订购的困难,请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学校在订购课业簿册时,应留有余量,方便转学学生。转学学生的课业簿册由就读学校负责提供。

  五、参与“标准”制订的上海健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次课业簿册订购中,向订购单位提供符合“标准”的课业簿册样本目录及专利号,以保证本市“标准”课业簿册的订购和发行。

  六、课业簿册订购工作每年2次,春季于3月底止,秋季于10月底止(2011年秋季订购于11月底止)。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学生需求,及时与发行单位联系,以保证学生使用。

  七、自2012年春季新学年开始,本市各中小学校应全面启用符合db31/565-2011的新课业簿册。

  八、市教委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适时对中小学生新课业簿册使用情况组织抽查,并通报检查情况。各区县教育局应配合区县质量技监局做好中小学生新课业簿册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中小学课业簿册安全卫生与质量要求》的通知(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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