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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沪旅[2011]194号
【颁布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6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行社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行社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

  (沪旅〔2011〕194号)


  

  各有关单位(部门):

  

  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划分》和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开展本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沪旅〔2010〕99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旅行社等级评定与复核工作,加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旅行社等级评定与复核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市旅游局制定《上海市旅行社等级评定程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旅行社等级评定程序

  


  为规范本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工作程序,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划分》和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开展本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程序。

  一、受理机构

  (一)上海市旅游局设上海市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组织开展本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及复核工作。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由市、区两级旅游管理部门、市旅游执法部门、市旅游行业协会、市旅游质监部门和旅游院校(旅游研究机构)专家组成。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下设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地址: 金陵东路2号5楼,电话:63391619、63391557,传真:63391617、  63391559) 负责受理全市4a、5a级旅行社和出境社、外资社3a级旅行社的评定(复核)工作。

  (二)本市各区县旅游局设区县旅行社等级评定机构,业务上受负责受理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的指导,并负责本辖区内3a级旅行社的评定(复核)和4a、5a级旅行社的评定推荐工作。(本市各区县等级评定机构联系地址及电话详见附表)

  二、申请及受理程序

  (一)本市旅行社正式营业两年以上均可根据标准规定申请评定等级,等级分别为3a、4a、5a。

  (二)申请评定4a、5a级旅行社的出境社、外资社和一般社及申请评定3a级旅行社的出境社、外资社,向市等级评定委办公室提出申请评定等级,申请单位向市等级评定委办公室领取《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划分评定报告书》;其他申请评定3a级的旅行社向本区县等级评定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向本区县等级评定机构领取《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划分评定报告书》。

  (三)申请单位填报《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划分评定报告书》,对照上海市地方标准--《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划分》自评打分,确定本单位基本能达到所申报等级标准后,向相应评定权限的等级评定机构递交等级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旅行社等级评定申请报告》、《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划分评定报告书》(自查打分表)及装订成册的《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申报材料说明》等。

  (四)等级评定机构自收到旅行社递交的等级评定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单位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评定程序

  (一)等级评定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委派二到三名等级评定员持等级评定机构的工作证明和等级评定检查员检查证,依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划分》标准,以明查方式对申请单位进行等级评定检查,并将评定检查情况反馈受评旅行社。如因申请单位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派员检查的,等级评定机构视情作出延期或撤销申请的决定。

  (二)通过评定检查,对未能达到相应标准的申请单位,等级评定机构应对其提出整改要求,受评旅行社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若受评旅行社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项目,或虽已整改却未能递交整改完成报告的,其申请和前期评定检查视为无效。如需评定等级,应重新申请 。

  (三)受评旅行社应根据等级评定员检查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并向相应等级评定机构递交整改完成报告。相应等级评定机构收到该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验收。

  (四)等级评定员应将受评旅行社的评定检查结果材料报派出等级评定机构。等级评定机构将对受评旅行社的评定检查材料进行审核。

  (五)等级评定机构对审核认为基本符合申报等级的受评旅行社名单进行网上公示10天;对审核认为不符合申报等级的受评旅行社,不予以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六)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认定申请单位达到所申请的等级标准,并通过公示的,等级评定委员会应作出批准的决定;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授予等级证书和标志牌,标志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进行评定性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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