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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会[2011]64号
【颁布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6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批复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批复

  (沪财会[2011]64号)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设立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汪仁华为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三、汪仁华(注册证号11001380)、郭长兵(注册证号11001019)、赵任任(注册证号11070039)、杨洁(注册证号11100341)、姬青(注册证号11980001)、王文革(注册证号47000104)共六人为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四、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公地址在上海市肇嘉浜路96号瑞金商务中心513室。

  

  五、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六、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七、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八、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有权依法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报送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并到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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