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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青岛市发改委)、节能办: 为落实国家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委、节能办《转发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鲁财税〔2010〕12号)精神,省经信委、省节能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确认工作的通知》(鲁经信协字〔2010〕612号),公布了山东省第一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结合我省实际,拟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确认内容 (一)申报范围。在我省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规定项目的法人企业。 (二)确认内容。企业申报确认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目录》要求;项目是否在2008年1月1日后建成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二、申报及确认程序 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企业申请、市级初审、省级确认的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以正式文件向项目所在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确认申请表》(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其中,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由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或者专门从事脱硫服务的公司上报。企业应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复印件要加盖申报企业公章。申请材料包括: 1、企业关于确认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申请文件; 2、山东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确认申请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以及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包括环保验收意见、项目综合效益等),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节能节水项目验收报告; 6、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分类补充材料(附件2);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级初审 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目录》对企业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包括: 1、企业是否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以及材料是否规范齐全; 2、所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所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采用了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是否在《目录》范围内,以及是否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 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市节能主管部门在《山东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确认申请表》内填写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并以正式文件汇总上报省经信委、节能办(填写附件3汇总表)。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告知企业,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统一采用a4纸打印,编辑目录(注明各具体材料页码),装订成册,一式六份,市节能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上报省经信委、节能办五份。 (三)省级确认 省经信委、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确认。对符合《目录》要求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经信委、节能办下发确认文件。 三、申报及确认时间 企业于12月20日前向所在地节能办提报项目申请材料;市节能主管部门于2012年1月5日前完成初审,以正式文件将有关材料报省经信委、节能办;省经信委、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于2012年2月底前完成审核确认。请各市按照要求,抓紧组织有关企业申报,按时提报有关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全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确认工作由省经信委、节能办牵头组织。各市节能办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申报项目的初审把关和已确认项目的动态监管,定期调度情况,协调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二)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属于事前备案项目,企业应于纳税申报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事先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予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在重新办理确认手续后,在剩余优惠期限内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