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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各县(市)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明确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 偿债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二是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医疗卫生系统有关非税收入渠道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对自行创造条件偿还债务的,省将在医改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省级财政将适当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以卫生财务年报反映的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人口、财力等因素对各地进行适当补助。 (四)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等六 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黑财社〔2011〕4号)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县(市)区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三、债务化解程序方法及时限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11月2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清理和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并分别上报市发改、财政、卫生部门备案。市政府与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责任书后,市政府再与县政府按规定签订责任书。 (二)组织清理核实。2011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完成对本单位债务的自查、清理、公示工作。公示的内容包括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和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群众有异议或有举报的债务,及时予以查实。公示无异议签字、盖章后,由本级发改、财政、卫生、监察部门联合审核,汇总并盖章后,报当地审计机关。 (三)建立债务台账。县(市)区政府根据核实的债务,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等进行分类,查明债务形成原因,在2011年12月1o目前建立完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台账,逐笔记录债务详细资料。 (四)审计公示锁定债务。县(市)区审计机关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对经发改、财政、卫生、监察部门审核、汇总、盖章报来的举证债务,依法进行逐笔审计认定。对审计认定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再次向相应的乡镇、社区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当地政府出具审计报告,锁定债务。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由当地发改部门统一上报至市发改委。 (五)审核认定债务。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于2012年1月15日前完成对各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审核。 有关部门签字、盖章并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改部门统一上报至省发改部门。省发改、财政、审计、卫生、监察部门将于2012年1月31日前采取集中办公等形式,联合对各市(地)政府(行署)审核认定的债务进行核查,或者委托第三方审计核实各地上报的数据,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定工作。 (六)剥离债务,明确偿债计划。将审核认定的符合化解范围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县(市)区政府按要求明确化债顺序,于2012年2月1 o日前制定详细的偿债计划。 (七)设立专户化解债务。各级财政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专户,单独核算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 (八)实行直接支付和债务销号。建立债权人申请和偿债资金支付审核制度,债权人提出偿债申请,经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从化债专户将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