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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1]260号
【颁布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7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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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按照《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取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各部门要于2011年11月底前将清理规范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行政强制法》施行前,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强制实施机构和具备行政强制实施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对确定保留的行政强制实施机构,要向社会公布。

  

  五、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强化程序意识,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确保《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要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既要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不断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

  

  《行政强制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制定具体程序和措施,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必须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切实加强对贯彻《行政强制法》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抓手,将《行政强制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甘肃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2011年依法行政考核标准的通知》(甘依法发〔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业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切实为《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

  

  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专业性强,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政府法制机构也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做好《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切实担负起作为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职责。

  

  各地、各部门接到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并于2011年12月底前将具体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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